高雄警勾結圖利汽車租賃業者 辯稱智能不足判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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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11名汽車租賃及代辦業者涉勾結時任仁武警分局陳姓員警,以不實開單等讓業者提前換發新牌照,獲利約新台幣711萬元。一審遭依圖利等罪判4年2月,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時,陳男上訴主張僅是為協助朋友才犯案,並未收取不法所得,且過去執勤時曾遭追撞,罹患思覺失調症,主張智能不足,請求法官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並請求宣告緩刑。

法官委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結果顯示陳男案發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均未受顯著影響。法官另傳喚陳男歷任派出所主管作證,確認其平日具備基本法律認知,過去更曾因尋回民眾百萬鉅款、協助迷途老翁返家而獲嘉獎,認定其並未因身心狀況惡劣,無法勝任警職。

合議庭認為,警察是行使國家公權力、維護人民權益的第一線人員,若因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應請求調整工作內容,而非以圖利他人方式換取自身業績。一審將總計15年2月的刑期,大幅折讓定應執行刑為4年2月,並未逾越裁量外部界限,量刑妥適。

此外,陳男被判4年2月,依法已不符宣告緩刑要件;且其身為執法員警卻多次圖利代辦業者及車主,基於刑罰預防目的,也不宜宣告緩刑。據此駁回陳男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若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者,須「吊扣」牌照6個月,若在牌照吊扣期間行駛或未懸掛、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行駛,將開罰、當場禁止行駛、「吊銷」牌照及當場移置保管。

一審判決指出,11名業者熟知道交條例處罰規定,縱使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遭「吊扣」汽車牌照,只要經警方製單裁罰「吊銷」牌照,車主即因牌照遭吊銷後,已無從履行先前吊扣,可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就能再上路。

11名業者勾結有績效需求且願意配合開單的陳姓警員,在陳員任職高雄市警察局仁武分局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起至111年3月間,由陳員依約至業者指定地點,對停放靜止車輛填載「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不實開單方式。讓汽車牌照被吊銷後,業者再至各地監理站辦理驗車並重新取得牌照,以此讓14台汽車提前上路。

經調查,以吊牌期間每天新台幣2000元至3000元不等租車費計算,汽車提前上路讓租賃業者不法得利711萬餘元,至於代辦業者則獲取27萬餘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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