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台北報導
中天新聞台2019年報導「扁錄影罵韓 小韓粉邊哭邊罵『為什麼要罵韓國瑜』」,NCC以「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裁罰60萬元,中天抗罰更審今(19)日出爐,獲判決勝訴。
中天2019年4月2日播出「扁錄影罵韓 小韓粉邊哭邊罵『為什麼要罵韓國瑜』」、「後援會粉絲團力挺影片增!女童甜喊『韓國瑜加油』」、「『下一代需要您救台灣』 婦攜姪女拱韓選總統」等新聞報導,內容提及:「高雄市長韓國瑜的人氣很高,不只大人們喜歡,小朋友更是把他當成偶像來崇拜,就有女童希望他可以出來選總統,還有10歲的小朋友看到陳水扁罵他,都哭了」、「後援會粉絲團愈來愈多家長上傳小朋友的影片力挺韓國瑜」等。
NCC聲稱,相關新聞「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2019年8月裁處中天罰鍰60萬元。中天對此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中天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去年1月逆轉判決中天勝訴,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法官審酌,NCC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第2項第9款規定,係職司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本件如認上開播送系爭新聞有侵害被拍攝之兒童人格或自主權益受損部分,係屬同條項第2款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衛生主管機關權責,而原處分既認中天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之禁止義務而予以裁罰,則於涵攝上開條文構成要件時,應遵守處罰法定原則,但NCC於審酌中天是否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之構成要件時,均以「被拍攝兒童法益受侵害之角度」而為涵攝,而非以收視兒童或少年之角度予以適用,就上開規定意旨有涵攝錯誤之情形,原處分顯有適用法規不當。
北高行法官認定,原處分理由乃針對「被拍攝兒童之身心健康受損」為由,而非就系爭新聞如何「妨害收視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其適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即有違誤,原處分自應予以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