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遭金控提告首例!陳惟龍逾權調查判賠國票金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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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金於去年(2024)5月股東常會決議,對獨董陳惟龍提告求償,決議提起之2起訴訟判決結果於日前出爐,台北地方法院判定陳惟龍執行內部調查期間有濫行監察權,須返還超額支出16萬9400元;另因私人球敘不當核銷,須賠償1萬1892元,合計18萬1292元。這是國內金控業首度對獨董提告並獲勝訴的案例。

國票金控。(圖/國票金控官網)
國票金控。(圖/國票金控官網)

判決指出,國票金控於113年股東會通過提訴決議後,由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饒世湛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代表公司對陳惟龍提起訴訟。法院審酌程序後認定,此項提告在股東會決議30日期限內完成,程序上並無不合法之處。

案件起因於112年2月董事會前夕,曾有董事質疑公司內部疑似舉行「會前會」協商人事議題。陳惟龍遂以獨立董事身分對此展開調查,不僅約談公司人員、調閱會議室使用紀錄,還委請律師事務所介入協助。調查期間他向國票金控請款55萬元,最後以30萬元結案。

國票金控主張,陳惟龍的調查內容早已超越獨立董事依法所能行使的調查權限,包括詢問、強索影像資料等行為,都屬於《公司法》未授權的範圍。該公司認為此舉引發媒體報導,使公司治理形象受損,因此向陳惟龍追討費用及170萬元商譽損害賠償,總計200萬元。

陳惟龍則抗辯,112年2月14日確有疑似「利用公司行政資源召集特定董事」的會前討論情事,不屬於董事私下交流,依法必須進行查明。他表示多次要求內控及總稽核調查卻遭拒絕,才不得不親自執行,以捍衛公司治理與股東權益。陳惟龍強調,律師費部分完全符合法規所賦予獨立董事之職責,應由公司負擔。

台北地院。(圖/法務部官網)
台北地院。(圖/法務部官網)

法院審理後認為,獨立董事確實得依法行使調查權,但此權限仍有限度,應以了解業務與財務狀況為主。判決指出,陳惟龍部分調查行為已超越法定授權,例如對人員的「審問式訪談」、強調公司必須交出部分錄影資料等作為,與《證券交易法》準用《公司法》第218條所稱「調查公司業務與財務」已有落差。既然超出權限,其所生費用便不屬於公司應負擔之必要支出。

針對國票金控主張「商譽受損170萬元」部分,法院則採取較嚴格標準。判決指出,雖有媒體報導引發外界爭議,但無證據顯示陳惟龍對外發言或提供資訊,亦無法證明公司因報導而直接遭受可量化之財產損害,因此該部分請求不予採認。綜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終判決陳惟龍須返還公司超額支出16萬9400元,另外私人球敘不當核銷部分須返還1萬18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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