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帳戶助詐團洗錢卻稱「我有賠被害人」!屏東男上訴遭加重刑期 原因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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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名丁姓男子於2022年將個人銀行帳戶出售,供詐騙集團洗錢使用,導致9名受害者共損失170萬元。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丁男被依違反洗錢防治法判處4個月徒刑,但他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丁男僅與部分受害者和解,改判加重刑期至6個月。

屏東男子賣帳戶助詐團洗錢,二審遭加重刑期至6個月。(圖/示意圖/取自pexels)

根據判決內容,丁男賣帳戶只獲得2萬元報酬,詐團卻利用他的帳戶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日間,詐騙吳姓、鄭姓、周姓、蔡姓等9名被害人,詐騙金額介於3萬至60多萬元不等,總計170萬元。警方接獲報案後,順藤摸瓜逮捕丁男,並依詐欺及違反洗錢防治法將其起訴。

丁男在二審時聲稱他僅拿到2萬元,並已賠償鄭姓、蔡姓2名被害人共6萬3千元,請求法官輕判。然而,檢方認為他僅賠償少部分金額,與受害者的損失170萬元差距過大,請求加重處分。最終,高雄高分院裁定丁男涉案情節重大,判處6個月徒刑,並可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折算。該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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