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軍營區、演訓安全 軍營安全條例配套法規今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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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軍事演習、訓練及戰備等軍事任務推動,在依法行政原則及國防法制化要求下,國防部擬定「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已於2023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國防部今(10)日在例行記者會表示,進一步相關配套法規於今日17時上網預告,希望民眾提供意見,以做為修訂參考,並將於預告期滿後60天彙整說明。

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圖/國防部)

國防部指出,「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共計25條)於2024年1月3日由前總統蔡英文核定公布,配套法規命令經行政院審竣後,規劃今日完成上網預告,希望民眾提供意見,納入修訂參考,以維條例周延。

一、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二、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

三、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四、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

五、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

六、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七、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其中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是為了使國軍在營外執行演訓安全,並減少對人民的影響,經通報相關機關的演訓場域,於演訓期間視為軍事營區,所通報的區域及值勤人員適用該條例許可管制及保護規範,訂定通報機制、內容及公告方式。

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是為了使執行軍事機關安全勤務人員,對於重大不法侵害,於必要時使用器械、武器自衛或防護軍事營區安全於法有據,訂定實際執行營區安全勤務所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

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是為了能禁止未經許可攜帶違禁物品,及對軍事營區內外測錄攝影、偵察等刺探、收集行為,訂定進入軍事營區、攜帶物品及對營區從事特定行為的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是為了能透過大門進出檢查機制,維護軍事營區安全,訂定衛哨兵對申請進入軍事營區的人或物實施安全檢查,及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時,得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的實施程序及相關事項。

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為了能即時預防、降低或排除軍事營區內高風險人員對軍事營區安全的危害,得實施即時管束措施,並予以必要的檢查,訂定執行安全管束的要件、實施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如果軍事機關所屬人員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產生爭議事件,為了能釐清責任,接受公允調查,訂定組成的調查小組就武器或器械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如果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執勤人員依法使用武器或器械,導致民人遭受特別犧牲的損失,為了能向該屬軍事機關請求補償,訂定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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