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在擔任高公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廠商賄賂共823萬元,並洩漏採購機密資訊、濫用廠商派駐人員處理私人財務,更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不法所得。監察院12日宣布,該案於3月5日經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後,以全票通過彈劾,全案已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於103年至110年間擔任高公局高階主管期間,明知廠商交付的鉅額現金,是為了冀求他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的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卻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連續8年在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金額累計達723萬元。此外,賴榮俊更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隨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的處理方式,最終使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藉此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2022年彰化地檢署接獲線報後,由8名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搜查44處涉案場所,檢廉人員在賴榮俊的宿舍內當場查扣300萬元現金。調查過程中更發現,廠商為掩人耳目,將賄款藏匿在鳳梨酥禮盒中交付。其中100萬元不法所得因賴榮俊自白並主動繳回,該部分經法官裁定免刑並沒收款項,全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彈劾案文進一步揭露,賴榮俊利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的廠商派駐人員,將其視為私人秘書及帳房使用。這些派駐人員雖然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在上班時間受賴榮俊指揮,協助處理他個人及配偶的存款、匯款作業共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賴榮俊更在109年及110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後,分別遭處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指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其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監察院彈劾案文指出,賴榮俊於103年至110年間擔任高公局高階主管期間,明知廠商交付的鉅額現金,是為了冀求他利用職權協助解決工程標案的各類疑難雜症、行政程序及工法技術問題,卻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的犯意,連續8年在農曆春節前收受賄賂,金額累計達723萬元。此外,賴榮俊更利用「國10東向15K標案」履約爭議,收受廠商賄賂100萬元後,隨即運用其影響力指示、過問該案試驗報告的處理方式,最終使廠商僅需出具試驗合格證明書,無須耗時重做試驗報告,藉此規避履約責任並圖利廠商。

2022年彰化地檢署接獲線報後,由8名檢察官指揮廉政署搜查44處涉案場所,檢廉人員在賴榮俊的宿舍內當場查扣300萬元現金。調查過程中更發現,廠商為掩人耳目,將賄款藏匿在鳳梨酥禮盒中交付。其中100萬元不法所得因賴榮俊自白並主動繳回,該部分經法官裁定免刑並沒收款項,全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彈劾案文進一步揭露,賴榮俊利用契約中「工務作業費」所提供的廠商派駐人員,將其視為私人秘書及帳房使用。這些派駐人員雖然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在上班時間受賴榮俊指揮,協助處理他個人及配偶的存款、匯款作業共11次,金額高達479萬元。賴榮俊更在109年及110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經法務部查核認定申報不實後,分別遭處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
監察院指出,賴榮俊於擔任高公局高階職務期間未能廉潔自持,竟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違失情節重大,嚴重敗壞官箴。其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等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因此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