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官有紘/綜合報導
今年3月高雄前鎮區洪男打噴嚏將「口水」、「菜渣」噴到賴男身上,結果洪男竟以肩膀撞擊威嚇,賴男覺得遭受威嚇,憤而提告。檢察官審理認為洪男並未侵害賴男身分法益,所以認定洪男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一名年輕男子突然打噴嚏,「口水」、「菜渣」噴到路人。(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檢方調查,今年3月某日下午,賴男在高雄市前鎮區一家文具店門前,洪男突然打噴嚏,結果「口水」、「菜渣」噴到賴男身上,賴男上前質問洪男並要求道歉。沒想到,兩人大吵,洪男甚至肩膀撞擊賴男,賴男指控洪男態度差,還反嗆「打噴嚏是能控制的嗎?打噴嚏又怎樣,我們出來講」,當場報警對洪男提告恐嚇。
檢方偵訊時,根據監視器畫面,兩人並無推擠,而且也無錄音功能,沒有記錄下兩人對話內容,所以無法認定洪男有遭受威嚇,而且就算真的有,「打噴嚏是能控制的嗎?打噴嚏又怎樣,我們出來講」等語,但並未侵害賴男身分法益,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所以認定洪男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