ㄊㄢ民國77年間引進英國保養品牌「THE BODY SHOP」,在台灣做大做強的該品牌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民國110年間去診所做醫美出意外身亡,她的獨子向醫美診所老闆、護理師求償,今(24日)最高法院判賠561萬確定。

回顧全案,黃慧娟該年7月23日,前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上的「法漾」醫美診所,接受美容療程時突然昏倒,緊急送醫搶救後70天仍是回天乏術,她的獨子曾峙屏一狀將該診所的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告上法院。
據判決書的內容,曾峙屏指控傅、林2人沒有相關執照,卻在109年起持續對他的母親做出埋針、打肉毒桿菌、舒眠麻醉等侵入性醫療美容行為,隔年在7月23日,傅、林2人在無醫師在場指示的狀況下,共同對他媽媽再度進行侵入性醫療美容行為,導致他媽媽當場昏迷,送醫後變成植物人,更在該年(110年)9月30日死亡,他要求2人得連帶賠償500萬元。
全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法官判傅、林2人應賠給曾峙屏361萬5190元確定。不過曾又另案提訴訟,指控傅及林2人導致他母親死亡,「我為黃慧娟之子,就此與至親天人永隔,受有重大精神上痛苦,請求2人連帶給付200萬元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最後也全數判准,合計傅仰曄、林庭玉得連帶賠償曾峙屏561萬519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