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羈押必要!鄭文燦羈押48天2800萬交保 法官放人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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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遭桃園地檢署依貪污罪嫌收押47天,桃檢昨起訴求刑12年,接押庭今凌晨結束做出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而法官判定鄭文燦裁定交保原因也曝光。

鄭文燦今清晨5時2分完成具保踏出桃園地院時,面無表情、全身消瘦、白髮蒼蒼,不說一語便上車離開。(圖/中天新聞)

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擔任桃園市長任內涉華亞科土地弊案收賄500萬元,今年7月遭偵辦收押,桃園地檢署昨天(27日)起訴求刑12年,接押庭今天(28日)凌晨做出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鄭文燦今清晨5時2分完成具保踏出桃園地院時,面無表情、全身消瘦、白髮蒼蒼,不說一語便上車離開。

鄭文燦大哥鄭文彬(左)親自攜帶登機箱及紙袋進入地院。(圖/中天新聞)

合議庭認為,雖然鄭文燦否認收賄,但經同案被告具結證述、監聽譯文、行動蒐證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佐證,認為鄭文燦涉犯重罪且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議庭並指出,考量被告鄭文燦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輔以其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等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為鄭文燦面對未來重刑風險,有強烈動機和可能性會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指出,檢察官偵查完備後起訴,已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的證據佐證,後續法院審理時,就算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

合議庭認為,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侵害法益的程度,以及鄭文燦家庭經濟狀況,認為現階段無羈押之必要性,讓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月,同時並禁止與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足以約束鄭文燦配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取代羈押,因此裁定交保候傳,結束看守所生活。

同案被告廖力廷25萬元交保、廖俊松110萬元、廖家興60萬元交保,原本否認犯行的侯水文在接押庭改口坦認,且詳實交代犯行,合議庭也裁定205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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