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任內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弊案,桃園地檢署今天(27日)偵結,鄭文燦等11人依貪污等罪嫌起訴,鄭文燦求刑12年。其中,鄭的律師游琦俊依洩密罪起訴,另名律師蔡明熙佯稱可停止通訊監察的詐術訛詐他人,誤導、加深人民對檢察機關的誤解與不信任,因此求刑3年。
起訴內容指出,被告蔡明熙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既為卸職檢察官非但未利用曾任檢察官的經歷,幫助或導正人民對檢察機關誤解,更甚佯稱可停止通訊監察的詐術訛詐他人,誤導、加深人民對檢察機關的誤解與不信任,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3年。
被告游琦俊部分,審酌其矢口否認犯行,而其受託辯護時,除已深知證人施彥廷為案關重要證人,且於聲押庭上,承審法官也明白諭示不得有洩密作為,仍於聲押庭後的當日,即行外洩上載犯罪事實的重要聲押卷證予證人施彥廷,視法官本於我國司法賦權的裁定諭示為無物,請予從重量刑。
桃檢說明,鄭案經動員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調查官團隊辦案,調詢及訊問131人次,執行搜索40處,並扣得相關筆記本、電腦等證物,在被告鄭文燦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的現鈔新台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
就鄭文燦的部分,審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鄭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的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被告廖俊松等人遭司法監聽,才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的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從重判處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