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發包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機會,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涉犯111罪,已有17罪判刑16年6月定讞,最高法院再判81罪定讞,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李朝卿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間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全案歷經數年審理後,最高法院先前針對李朝卿17罪貪污946萬元部分判刑應執行16年6月定讞,另將94罪部分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二審認定,李朝卿收取公用工程回扣共88次,金額達530萬9926元,法官痛批,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有愧職守,背棄縣民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分別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累計刑度超過400年。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2018年已入監服刑的李朝卿,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