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出資購買房地,並登記子女為房地所有權人,應留意贈與稅相關課稅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以贈與論,並就該不動產之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贈與財產價值,依法課徵贈與稅。稽徵實務上,此類以贈與論案件,納稅義務人常誤認未直接移轉財產予他人而無須課徵贈與稅,當稽徵機關依查得事證核認財產移動之行為應以贈與論時,會先行通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逾期仍未申報或未提出不以贈與論之證明文件者,才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裁處罰鍰。

甲君於110年10月13日簽約購買市價5千萬元的房地,並登記該房地之所有權為其子所有,因該房地之購買價款均由甲君支付,核屬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其子購置房地,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惟甲君未申報贈與稅。
經國稅局通知補報後,甲君仍未於收到通知公文後10日內辦理申報,因此被按該房地現值核定贈與總額新臺幣1,290萬元,補徵甲君應納贈與稅額107萬元〔(贈與總額1,290萬元-110年度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依0.5倍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父母無償為子女購置財產者,應留意贈與稅課稅規定,如接獲稽徵機關通知申報之公文,務必於1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處罰鍰。(工商時報/傅沁怡)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富爸送子「5千萬豪宅」漏了這件事 遭追百萬贈與稅 加罰超過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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