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雲林一位老父把土地贈與2個兒子,沒想到幾年後自己得了肝臟血管瘤等疾病,生活困頓向兒子們求助,竟被設拒接來電跟封鎖,痛心提告後法官判2個兒子得歸還老父贈與的土地。
雲林地方法院。(圖/Googlemap)
據雲林地院的判決書資料,原告廖男在106年10月間,把自己位於雲林縣的一塊土地,分成兩半分別贈與長子跟次子,但6年後廖男得了肝臟血管瘤等疾病,不但無法工作,生活也困頓,當他聯繫孩子們要求助時卻被設拒接來電,還把他的通訊軟體、手機號碼等聯繫方式通通封鎖,廖男因此痛心提告,要討回土地贈與,當作自己的醫療費跟生活費,而長子跟次子收到律師函後竟然還是置之不理,全案因此鬧上法院。
長子出庭時辯解:「我生活也不好過,而且還有貸款,沒錢可以扶養爸爸」;次子則向法官表示:「我沒工作、沒有固定收入還負債,沒有多餘的能力可以扶養爸爸…據《民法》規定,請求法官能減輕我的扶養義務」等語。
法官對此指出:「長子有自己家庭及貸款等,情有可原,但次子才32歲,無工作且無收入而無法扶養,難以作為理由」、「2位被告表示自己經濟狀況不佳,卻有錢能請律師,與證詞相互矛盾」,而法官也「考量原告立場,基於親情亦不願獅子大開口,僅是希望加減補貼生活開支,又原告屬嚴父性格,不會主動與孩子打招呼,後又因貸款需努力工作償還,亦對2位被告的家庭不夠關心,但並未有虐待2位被告、或未盡扶養義務情況」,綜合以上理由「故難減輕2名被告的扶養義務」。
最後法官審酌相關證據、證詞,認為「原告自疫情後即無工作,又罹患肝臟血管瘤等疾病,若不支出醫藥費,與棄自己生命不顧無異,且原告目前名下財產僅有一部民國86年購買的老車,折舊計算後已無價值,經濟狀況窘困」,最後依《民法》規定「贈與之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内不行使而消滅」的條文,發現「原告自112年4月得知自己罹患肝臟血管瘤無法工作,並於112年7月提起訴訟,足見除斥期間尚未屆滿,請求2子返還贈與土地有據」,最後判這2位不孝子應將土地返還給老爸,轉登記回廖男名下,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