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南地檢署今(9)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林宜瑾等3人,指控她自2009年至2024年間,擔任台南縣議員、市議員及立法委員期間,以虛偽不實的公費助理名冊詐領助理費,金額高達1412萬7388元。

檢方調查發現,林宜瑾長期透過「人頭助理」、「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多重手法詐領公費。部分掛名助理從未實際到職,相關款項則由服務處統籌支配使用,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此案由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彭盛智及王宇承指揮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偵辦,期間共訊問46人次,並比對大量薪資及帳款資料。除林宜瑾外,案中另有助理黃姓男子因偽證罪遭起訴,服務處主任黃姓女子也被列為被告。其餘涉案助理與掛名人員中,13人獲緩起訴、4人不起訴。

台南地檢署表示,林宜瑾雖涉案金額龐大,但已於偵查期間全數繳回犯罪所得,並坦承部分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檢方建請法院從輕量刑。檢方強調,林宜瑾利用民意代表身分詐領公費助理費,嚴重損害公務廉潔形象,雖已繳回全額犯罪所得,仍應依法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