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新北市某高中一位體育班游泳隊員,在2018年於課後自主訓練時,因聽從教練指示,實行跳水訓練,但這一跳竟四肢癱瘓。父母認為學校有過失,求償4800萬元,經新北地院審理,認為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應提出國賠,判張生父母敗訴。
這名新北某高中張姓游泳校隊隊員在2018年11月29日課後自主訓練時,因教練要求跳水練習,就讓188公分的他往水深不到1.35公尺的泳池裡跳,疑似因水深不足,讓他頭部重撞泳池地板,導致第四、五節頸椎骨折,脊椎受傷,事後進行3次重大手術,張生目前仍四肢癱瘓。
對此,張生父母指出校內泳池未達水深最低限度1.35公尺,卻讓身高188公分的兒子進行跳水訓練,因此向學校提告求償4800萬元。其中包含醫療費用約75萬元,以支出的看護費約76萬元,未來近60年的看護費用2300萬元,以及設置無障礙空間裝潢費、增購醫療器材、未來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撫慰金400萬元等,另外張生父母各求償精神撫慰金200萬元。
校方針對張生父母指控表示,國際游泳總會雖訂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尺,旦規定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規格,並非對一般教學用游泳池作強制規範,而且張生跳水時是否達1.35公尺也無從得知。
另外依據新北市教育局的「新北市立○○高中學生游泳池意外事件調查報告書」所載,測量學校游泳池最淺處深度為 1.1公尺,最深處為1.5公尺,並未違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游泳池管理規範」。
校方指出,該場地游泳池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均無事故發生,當天出事是因為張生未用正確姿勢入水,才導致事故發生,且是任何人均無法預期的突發意外,不可歸責學校場地及水深因素。
新北地院認為,民法雖然有規定公務員若因「故意違背」對於第3人執行之職務,至第3人之權利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而張生父母指控2位教練執行職務指導學生有過失,並非「故意違背」,所以不是用民法,應依國家賠償法之程序請求國家賠償。
另外,張生父母指控學校對公共設施游泳池設置有管理過失,導致兒子生命財產權受損,也應依國家賠償法所定之程序請求賠償,依民法求償於法不合。經法官判決,張生父母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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