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起訴京華城案,移審遭裁定羈押至本月1日押期屆滿,再遭台北地院裁定延長羈押3個月,柯文哲及同案被告沈慶京、應曉薇提起抗告,高院駁回。

高等法院今(9)日裁定,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茲因3人羈押期間將屆,經原審法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故裁定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高院並稱,另就抗告人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因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稱「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法定停止羈押事由,乃一併駁回此部分聲請。
高院認定,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3人提起抗告,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然依卷內事證,其等主張均不足採,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