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宗芳/綜合報導
大陸湖北武漢一名男子,以「找人代付、手機沒帶」等理由,一年多來狂吃「霸王餐」多達15次,由於頂多獲行政處罰,關幾天就能放出來,讓他越發囂張,不料日前踢到鐵板被檢方以尋釁滋事罪提請公訴。
據《極目新聞》報導,2023年11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武昌區公安分局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值班時發現,男子周杰(化名)多次在市內不同地區的餐廳就餐和消費,不支付餐費。
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通過系統進一步查詢得知,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一年多的時間內,周杰曾經多次在武昌區、江岸區等地有過多次吃「霸王餐」的行為,由於每次金額不大,被發現後僅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大陸法律規定一般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幾乎周杰每次都是以找人代付、無力支付、手機丟失等為由拒不向店家支付餐費,距離最近的一次發生在2022年10月,事發當日中午,在武昌區的一家飯館吃飯,一個人點了300多元人民幣(約1370元新台幣)的煙酒和飯菜。
酒足飯飽後,周杰叫店員把單子拿來簽單,店員告訴他該店「簽不了單」,隨後以沒帶手機為由借店員手機登錄「支付寶」掃碼付款,卻因需要驗證碼而無法登錄,接著又說要給朋友打電話送點錢過來,可一連打了好幾個電話都沒打通。
店員讓周杰報電話號碼自己來打,卻發現其所謂朋友的電話都是空號,在確信對方想逃單後表示,若不付款或找人送錢來,就會報警。周杰這時反嗆「那你報警啊」,武昌區公安分局獲報趕來處理,並對其做出行政拘留處罰。
檢察官認為,周杰多次吃「霸王餐」,拒不支付餐費達1000元人民幣(約4500元新台幣)以上,且在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經研判,該案已達到立案標準,符合立案條件,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立案偵查後,檢察官及時引導公安機關查找被害人,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公檢雙方共同努力下,該案認定的犯罪事實增加到15筆,周杰拒不支付餐費共計人民幣1652元,最誇張的是,周杰還「呷好逗相報」有時還邀約朋友一起去吃「霸王餐」。
5月24日,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周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並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賠15家餐廳的經濟損失1652元人民幣(約7548元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