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鼎越開發公司所有京華城現址土地是犯罪所得,聲請扣押獲准,鼎越抗告,二審將原裁准扣押台灣新光商業銀行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重裁,法官再裁准,鼎越又不服,日前再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表示,已完成分案。
本件源於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執行偵查中扣押程序,為保全犯罪所得後續追繳事宜,先前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即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的土地獲法院裁准,鼎越不服提出第一次抗告成功,但北院更裁時再度裁准,鼎越不服,26日提再抗告,北院轉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高院今天完成分案,後續有待高院開庭審裁。檢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億7023萬6000元。
高院前次撤銷發回理由表示,本案「京華廣場」興建中的辦公大樓雖經台北市政府核准容積獎勵率20%,不過,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的要件,原裁定未詳予說明,有違誤。
高院理由認為,就算依檢方聲請意旨認為犯罪嫌疑人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為京華城公司實行圖利違法行為,然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原裁定未妥適說明其認定的理由及依據,亦有違誤,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