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於證券交易法上的定位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頗長期遭到法界人士質疑,也造成司法實務上多起爭議案件,而其中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於2010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不服提出新證據,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可望重啟再審程序。
高等法院針對台灣存託憑證違法證交法判決定讞案可望再審。(圖/資料畫面)
證交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向來主張台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其他具投資性質有價證券。
對此曾有多名法學界教授認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不在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範圍內,此關鍵爭議影響許多司法案件案的判決依據,並呼籲修正證交法。
其中最知名相關案件就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曾因涉嫌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不服判決提出新證據,包括社團法人中華人權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2022焦點人權特刊─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多位學者專家文章,以及鑑定證人郭土木教授、鑑定人王志誠教授法律意見等,向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針對申請再審高等法院於2月21日開庭,由受命法官黃玉婷進行訊問,就聲請再審理由與調查證據部分交換意見,確認專家證人是否願意到庭說明法律意見,不排除開啟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