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八百里加急!檢方不服鄭文燦1200萬交保 抗告狀19:32遞交公務車連夜送高院

李奕緯/綜合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高院發回,桃園地院更裁1200萬元交保,桃檢晚間送出抗告狀。

法警9日晚間送抗告書到高院。(圖/中天新聞)

鄭文燦今(9)日下午獲桃園地院法官裁定1200萬元交保當下,蒞庭的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檢察官陳嘉義當庭再提抗告,並火速撰寫抗告狀。晚間7時32分,桃檢抗告狀遞交至桃院,桃院以「最速件」處理,晚間8時許派出公務車將抗告狀送往高等法院,8時40分許即抵達高院,完成抗告狀的遞交。

桃園地檢署下午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被告鄭○○交保新台幣500萬元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桃園地院重新裁定。檢察官依桃園地院通知蒞庭論述,桃園法院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必要,裁定以12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認該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

鄭文燦9日神情凝重離開桃院。(圖/中天新聞)

桃院裁定新聞稿則說明理由:「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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