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新規上路!攤商找錢摸食物最高罰2億 外送員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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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食藥署4日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食品業者並納入外送行業,規範從業人員不得同時接觸金錢及食物。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攤商不得找錢再摸食物。(圖/示意圖/中天新聞)

近期發生外送員食物掉地上,撿起放回給民眾吃,又更早前的寶林茶室事件。食安問題引起政府高度重視。

食藥署食品組長劉芳銘表示,此次「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內容已於今年1月18日預告,修正後即日起正式實施。新規定強化業者管理範圍,從過去僅規範食品製造業者,擴大至所有食品相關業者,包括一般餐廳業者、小吃攤商、外送從業人員等都必須遵守相關規範。

新規定要求業者需保存品管、檢驗及量測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劉芳銘指出,不論業者類別,只要有進行品質管理,就應留存相關文件。例如餐飲業者的食材保存需遵守「先進先出」原則,避免食材過期的情況發生。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外送員也納入規範。(圖/示意圖/中天新聞)

在運輸管理方面,具有冷凍及冷藏運輸車的業者,必須不定時抽測車廂體或容器內的環境溫度,且冷凍食品的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20度。此外,若要改變原本設定的倉儲、運輸條件,業者必須提出合理原因及依據。

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新規定刪除了結核病檢查項目,但規定新進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教育訓練,且在職期間每年也要接受至少3小時的在職訓練。從業人員在作業場所工作時必須配戴口罩,且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及食物。

本次也新增針對食品外送平台業者祭出規範,包括外送員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等污染食品行為;外送箱須具密封保溫效果;運送過程中,外送食品應完整包覆,並有確保食品未遭受污染之措施。

食藥署強調,業者無論規模大小,若發現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處理。違規業者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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