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新年將至,台北市勞動局特別提醒春節期間國定假日的給假給薪及出勤工資加給規定,呼籲僱主確實依法給假給薪、合理安排人力,讓勞工安心過年。今年2月15日小年夜至2月19日初三,是內政部指定應放假的日子。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因應114年新增國定假日「小年夜」,企業須留意避免因沿用舊制度而衍生爭議。按《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在國定假日當天應讓勞工休假一天,且工資照付。如僱主徵得月薪制勞工同意於小年夜至初三出勤,依法至少需增給一日工資,即8小時以內的工資,或者在事前經勞工同意,把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補休。
王秋冬進一步指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如果國定假日遇到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應予補假。以企業「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之出勤模式為例,今年小年夜2月15日恰逢該企業例假日,依法應補假一日,並落於2月20日。屆時如需勞工於2月20日出勤,僱主應給付國定假日加班費。

勞動局也特別提醒,部分工時勞工原則上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僱主排班與計薪應更審慎,避免違法。依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額調整為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額為196元。如使時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每小時工資在8小時以內不得低於392元。
勞動局表示,如勞資雙方因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加給產生爭議,建議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勞務提供地位於台北市,可至北市勞動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線上提出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協處。市民朋友若遇勞動權益問題,也可利用「臺北市陳情系統」線上反映或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