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天審結共諜案,航特部中校謝孟書被教唆陰謀駕駛「CH-47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大陸地區,軍人陸駿方拍攝心戰影片表願意投降中共,謝男等人最重被判1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退役男子陳裕炘(另行通緝)前因案逃亡大陸地區,為取得台灣軍事情報,與時任少校教官蕭翔云接觸,以支付工作費為對價,要求引介現役軍人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蕭男在民國110年8、9月間應允之,陸續吸收退役軍人謝秉成及現役康奕彬、何信儒加入中共工作組織。
判決指出,蕭翔云將軍事機密交付陳男外,並將康、何提供的部分軍事(國家)機密交付陳男;蕭翔云收受賄賂共計新台幣62萬元,另交付賄賂予康、何各70萬元60萬元。
判決指出,謝秉成經蕭翔云介紹與陳男接觸後,111年底至112年3月間,陸續吸收中校謝孟書及洪睿洋、陸駿方加入中共工作組織,並將洪睿洋、謝孟書提供的部分軍事(國家)機密或公務上應秘密文書交付陳男,及向陸男收集公務上應秘密文書。
後來教唆謝孟書駕駛「CH-47契努克」軍用直升機叛逃至大陸地區,並交付賄賂予洪睿洋44萬6000元、謝孟書55萬6000元及泰銖4萬元、陸駿方1萬元。
判決指出,謝孟書研擬計畫,為陰謀投敵行為,陸駿方另依謝秉成的指示,拍攝心戰影片,敘述服役單位、職稱等,表願意投降中共解放軍之旨。
判決指出,劉立齊在112年5月20日利用值班機會,將無閱覽權限的軍事機密攜入值日官寢室,以此方式刺探軍事機密。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顧正德表示,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定被告蕭翔云等人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謝秉成身為中華民國國民竟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居間交付賄賂,蕭翔云等7人行為時為現役軍人受國家栽培,甚至軍事機密攸關國家安全,竟為金錢所誘,為大陸地區蒐集軍情,造成重要機密外洩。
顧正德指出,謝孟書更陰謀投敵,陸駿方配合拍攝心戰影片,他們的行為均違反效忠國家,保國衛民,確保國家安全的法定職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與台灣人民福祉。
合議庭考量被告等人洩密的期間、交付文件的機密屬性、數量、獲利對價,違反法定職務的嚴重情節,分別量刑判刑。
顧正德表示,蕭翔云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判刑9年;又犯陸海空軍刑法的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文書罪共2罪(關於康奕彬、何信儒部分),各判刑5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謝秉成犯國家安全法的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刑6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共3罪(關於洪睿洋、謝孟書、陸駿方部分),分別判刑2年4月、3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康奕彬等人犯俊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部分,康奕彬判刑7年2月、何信儒7年4月、洪睿洋7年、謝孟書9年、陸駿方5年6月;劉立齊犯陸海空軍刑法的刺探軍事機密罪,判刑1年6月,上述被告依法被宣告褫奪公權及犯罪所得追繳沒收。
吳志鵬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部分,因無法證明犯罪,諭知無罪。陳裕炘未到案(疑滯留大陸地區),經檢方起訴,高院通緝中。全案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