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名男子在自助洗車場撿到他人遺失的錢包後,將裡面3400元現金占為己有,警方循線將他查獲送辦,最後男子賠償6000元,法官判處免刑。
判決書指出,男子2024年8月間前往台南某間自助洗車場洗車時,在停車格投幣機上發現一個錢包,男子翻皮夾當場取走錢包內現金3400元,並將皮夾留在現場後離開,失主事後報案向警方表示,發現錢包不見後立即返回現場尋找,錢包仍在原處但裡面內部約5000元現金和飯店房卡已被拿走。
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查出男子身分通知他到案說明,訊後依侵占罪嫌移送地檢書偵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失主聲稱錢包內有約5000元現金,但因無法確定確切金額,且缺乏其他證據佐證,因此不能僅憑失主的單一陳述,就對阿興做出不利認定。
法官審酌男子坦承犯行且無前科,並已向失主賠償6000元,綜合考量男子條件與犯後態度等因素,法官認為減刑仍過重,最後裁定免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