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朱姓駕駛行經於文林路與中正路口時,他已經禮讓所有行人,唯一沒禮讓的是家人,被員警依法開罰3600元。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認為,其家人有拋棄優先路權的默示意思,且當時人車距離無構成危害,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朱男去年6月期間開車行經北市文林路與中正路口,因為未禮讓行人當場被員警開單3600元罰款,朱男雖當場有提出意見,但經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被判定違規。
朱男不滿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當時已經禮讓所有行人,唯一沒禮讓的只有家人,當下家人因考量交通順暢,示意他車子趕快過,朱男才以安全方式先行通過路口,但卻遭到員警開罰,請求撤銷原處分。不過,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有絕對路權,不會因為是家屬的身分有所不同,因此車輛距離行人在3公尺以內者應一律禮讓,原處分依法規定開罰,並無違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舉發員警之密錄器影像,發現朱男在路口左轉而行駛至行人穿越道前,有先等待多位行人通過,然後部分車身再進入行人穿越道,同時朱男家人則停下未繼續通行,朱男才從家人面前通過。
判決書內容提及,當時朱男的車輛與家人距離約在2至3組枕木紋間,相當於2.4公尺至2.8公尺間,家屬也待朱男車輛完全通過行人穿越道後,才繼續前行至路旁上車。
對此,法官認為,朱男已有依法禮讓多數行人,只是當時後方還有其他左轉車輛停等,該路交通順暢已受影響,朱男家人示意讓他先行,他才把車子開到一旁停下讓家人搭乘,雙方達成共識,顯見家人對朱男有拋棄其優先路權之默示意思,加上朱男車輛與家人的距離沒有太過靠近,不構成危險,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