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台北市一名人妻發現王姓丈夫自108年11月間起和黃姓小三搞不倫,後來更淪為女方提款機,陸續被要求支付醫藥費、家人生病住院及更換洗衣機等費用,總金額已逾數百萬元,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決定提告並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黃女應賠償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人夫偷吃小三淪為ATM。(示意圖/Pixabay)
根據判決書,原告主張,被告與王男自民國108年11月間起,經由色情網路援交仲介認識,明知男方為有婦之夫,卻仍與之發生多次性行為並持續交往近2年,期間並藉口支付律師費、和解金、罰鍰、因疫情升溫收入減少、生病就診、家人生病住院、更換洗衣機等理由,陸續借貸、騙取金錢,金額逾數百萬元。
黃女則辯稱,她不知王男為有配偶之人,原告亦未提出2人間有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親暱舉動或從事性行為之佐證,況配偶權係指配偶在婚姻契約中互負忠誠義務,婚姻契約係一種相對之債之關係,該「配偶權」只是一種相對權而非絕對權,自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第三人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台北地院審酌,黃女曾傳訊給王男稱「這輩子我沒見你家庭支離破碎,我絕對不會甘心」、「破壞人家家庭好有快感」等語,足證其明知王男為有配偶之人,竟仍與之為男女關係之交往,多次為親密行為及性交行為,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下配偶所能容忍之範圍,判處黃女應賠償4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