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華理專及行員挪用客戶資金 金管會裁罰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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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中心/綜合報導

國泰世華銀行一名理專利用可節稅的理由,6年間盜用6名客戶4698萬元,另一名行員則盜用客戶50萬元,合計4748萬元,金管會今天通過裁罰處分重罰1200萬元。

金管會裁罰國泰世華銀行1200萬元。(資料照)

國泰世華銀行因接獲客戶反映及內部清查,分別發現永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及新生分行前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該行就理專或其關係戶與客戶間之資金往來監控機制及使用相同IP登入網銀之追蹤監控機制未臻完善,亦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核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金管會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

金管會指出,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前理專林員自105年11月至111年12月間,利用客戶信任,取得網銀密碼,並請客戶設定其他客戶或林員關係戶之帳號為約定轉帳帳號;再使用網銀將客戶之外幣資金轉出補貼其他客戶,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4698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理專與行員涉嫌挪用客戶資金(資料照)

嗣該行清查時又發現新生分行前行員李員於107年趁客戶開立存款戶時私自幫客戶申請網銀功能,取得網銀密碼,嗣於客戶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時,一併設定其關係人之帳號,趁機挪用客戶款項至其關係人帳戶,受影響客戶數1戶,所涉金額約50萬元。

金管會指出,經核該行違反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未確實督導員工遵守行為準則。

另外,金管會指出,針對其他監理要求事項,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要求該行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增加作業風險之相關資本計提。

另外,請該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3條規定,將本案例態樣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

金管會表示,防範理專或行員異常行為,有賴銀行誠信文化之形塑及完善道德行為規範之建構,銀行除應不斷精進與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更需由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及主動執行,始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目標,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及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

金管會並再次呼籲民眾,不要私下將個人網銀密碼交付予理專或行員,或依理專或行員指示設定網銀約轉帳戶或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工商時報 孫彬訓  戴瑞瑤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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