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處長收賄賂百萬 二審維持3年8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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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內政部營建署(已改制為國土管理署)南區工程處處長的吳瑞安,涉收受廠商100萬元賄款,橋頭地院一審依貪污等罪判3年8月,高雄高分院昨天宣判維持原審刑度。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高雄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昨天宣判,維持原審3年8個月刑度,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瑞安在任職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處長期間,陳姓廠商為求取得多起標案,透過長年擔任國會助理的張姓男子認識吳瑞安,並在餐敘期間涉行賄新台幣100萬元。

一審判決指出,合議庭審酌吳瑞安身為前南工處處長卻起貪念收賄,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信賴,損及國家法益;考量被告3人在偵查與審判中均坦承犯行,吳瑞安另於偵查中已主動交付犯罪所得供檢察官查扣,犯後態度尚屬良好。

一審合議庭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吳瑞安3年8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100萬元;陳姓廠商、張姓共犯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另宣告張男緩刑4年,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監察院去年8月6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委林文程、蘇麗瓊、賴振昌提案彈劾吳瑞安,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吳瑞安於任職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前處長期間,簡任第11職等,任期至民國112年9月20日止;112年9月20日任改制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分署長;112年10月28日調任該署中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簡任正工程司;已於去年3月20日辭職。(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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