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3年向前女友討180萬...法官「1理由」駁回陸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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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廣東省1名黃姓男子,在分手3年後因缺錢花用,便將李姓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過去同居期間的共同債務、家用電器、3C產品等財產共計39.9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80萬)。一審法官認為黃男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因此予以駁回,黃男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大陸1名男子在分手3年後,將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還錢。(示意圖/pexels)

根據大陸媒體報導,大陸廣東省東莞市1名黃姓男子與李姓前女友交往多年,兩人以結婚為目的同居過一段時間。兩人分手3年後,黃男因缺錢花用,將李姓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返還同居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勞動報酬、電器、3C產品,以及分割共同儲蓄等財產共39.9萬人民幣(約新台幣180萬)。

對此李女表示,雙方戀愛期間沒有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不存在男方所稱她為其保管收入的事實。雙方在戀愛和同居期間,互相有款項往來、禮品贈與,是基於親密關係、表達情感的贈與財產行為。

另外,李女還主張承擔二人開銷的接濟與幫扶等,不應一概作為共同財產或債務進行分割,且雙方分手後,已經各自向對方返還所有個人物品,並對信用卡進行結清。案件審理過程中,李女提交大量微信聊天紀錄、支付紀錄,主張分手多年後男方突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債務與常理不符,違背誠信原則。

大陸1名男子在分手3年後,將前女友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還錢。(示意圖/pixabay)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行為,是自主選擇後的結果,互相贈與的物品價值不高,屬於一般贈與,且雙方未達成民間借貸或其他債權債務關係的意思表示,男方要求返還財產、共擔債務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因此駁回黃男的訴訟請求,黃男不服提出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該事件一經發佈引起網友熱議,紛紛留言「3年前分手真是太明智了」、「此生最明智的選擇,跳出了火坑」、「挺好的,還給自己打廣告,這男的以後不會再有對象了」、「談戀愛把自己談成被告」。(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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