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6月10日三讀通過軍人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增加志願役、義務役待遇外,同時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恢復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的子女教育補助費。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於今(26)日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表示,行政院已於19日收到立法院的三讀條文,目前由政務委員與學者、專家共同研議其中的違憲爭議,將審慎決定救濟手段。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有窒礙難行之處,可在收到決議案後10天內,經總統核可後提請立法院覆議。在此案中,行政院最遲須於28日提出覆議。
若行政院提出覆議,立法院需在收到覆議案15天內做出決議。如未在期限內議決,原決議將失效。若覆議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則必須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