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男子因開車嚴重超速遭開罰並吊扣車牌6個月,車主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駕駛當時肚子痛找廁所才會超速,且質疑測速告示牌遭遮蔽要求免罰,最終法官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嘉義一名吳姓男子將自小客車借給友人使用,友人112年12月25日下午車行經嘉義縣竹崎鄉166線,因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限制,遭測速照相機取締,警方依法開罰並裁處吊扣車牌6個月。
車主吳男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友人因腸胃不適急著找廁所才會疏忽速限,還附上街景照片指稱測速告示牌遭樹木遮擋無法清楚看到,強調應屬非故意違規請求撤銷處分。
對此,舉發機關提表示案發地點測速照相設備設置處,與警方設置的告示牌相距204公尺,符合「一般道路應於100至300公尺間設置告示牌」規定,轄區警方也提供當日現場照片及設置示意圖,指出告示牌未被遮蔽可清楚看到。
法官審理時指出,吳男出示的Google map街景圖拍攝時間並非違規當日,且拍攝角度也非駕駛的真實視角,無法作為撤銷處分依據,另吳男主張駕駛因腹痛而超速,但未提出相關醫療證明及其他資料佐證,緊急避難須具備不可避免的生命或身體危險,肚子痛雖屬身體不適,但是否達免罰標準尚難認定,最後判吳男敗訴維持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