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能源管理法 用電大戶須配置發電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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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圖為太陽能板。(圖/PIXABAY)
圖為太陽能板。(圖/PIXABAY)

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提升使用效率,行政院會日前通過經濟部擬具的「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期待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政策,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初審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設備不符合規定,初審條文明定罰則,若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規定,用電大戶應依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的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初審條文也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將從2萬元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另外,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等,初審條文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的名稱及違法事由,盼藉由社會責任,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為提升公共管理效能及推動能源合理有效運用等公益性需要,初審條文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為強化能源管理,促進能源合理及有效使用等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該統計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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