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112年間將名下台北市房地公告現值計1,500萬元贈與兒子乙君,完納贈與稅125.6萬元,並將房地辦理移轉登記至乙君名下。不料乙君於取得受贈房地後,一改受贈前對甲君孝順恭敬有禮的態度,經常頂撞甲君,還出惡言侮辱,使甲君感到身心受創,後悔將房地贈與乙君,欲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稅款。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後,在贈與財產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得撤銷贈與及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但財產若已辦理移轉,除有法定撤銷原因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不可任意撤回。
國稅局說明,在繳清稅款後,撤回贈與稅申報,可依贈與財產移轉分兩種情形。如果是在贈與財產產權未移轉至受贈人名下前:納稅義務人得備齊贈與稅案件撤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贈與不動產案件須檢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撤銷土地增值稅、契稅文件等),向國稅局申請撤回贈與申報,如有已繳納贈與稅者,得辦理退稅。
至於贈與財產若已移轉至受贈人名下,也不是完全沒解,但僅限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例如民法所規定贈與人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附負擔之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之行為或對贈與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等,撤銷權之事實經法院調查判決確定,據以回復所有權者,始可受理撤回贈與稅申報並退回已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