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雇主落實法遵之義務,勞動部於25日發布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確保勞工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時雇主責任、保障死亡勞工之未成年遺屬及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益等。

一、確立雇主有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義務,違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規定加徵滯納金,每逾1日加徵應提繳金額的3%,最高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
二、原本請領月退休金的勞工,可在30日的「猶豫期」內,變更為一次退休金。
三、若勞工年幼時因父母離異等因素,在成年後才得知可繼承身故親屬的退休金,卻因超過10年請求時效而無從請領,此次修正將可請求期間改為「自成年之日起算」。
四、擴大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為「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或扣押」的保障範圍,保障遺屬請領專戶餘額的權益,避免退休金專戶在勞工身故後遭強制執行。
勞動部表示,此次修訂是考量勞退新制是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次修正條文25日發布後,僅「雇主有收取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義務」部分,自115年8月1日生效,其餘條文自115年3月2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