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忍了!剴剴案律師狂遭羞辱 台北律師公會發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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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近日審理1歲男童剴剴遭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涉嫌虐死,該起社會案件引起外界關注,然而處理此案的相關民事、刑事案件之律師頻遭不理性人士用言詞攻擊和羞辱,甚至威脅,對此,台北律師公會昨(29日)發聲了。

面對剴剴案律師頻遭羞辱和威脅等,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圖/翻攝自台北律師公會臉書)
面對剴剴案律師頻遭羞辱和威脅等,台北律師公會發聲明。(圖/翻攝自台北律師公會臉書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邇來不少社會矚目民事、刑事案件之律師,頻遭不理性人士以言詞、文字加以攻擊、羞辱,甚至威脅,實對律師制度與職責有重大誤解,特此聲明如下:

當事人有選任律師之權利,此於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均為如此。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7條等條文揭櫫刑事案件被告享受律師有效協助之權利,此有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第582號、第636號、第654號、第762號、第789號解釋以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第7號、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多次予以重申。

又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刑事訴訟即以在正當法律程序下的發現真實為制度核心,然由於作為追訴方檢察機關為國家公權力代表,擁有豐富的國家資源以蒐羅對被告不利之證據,而被告不僅欠缺資源及權力,也對法律程序陌生,所以現代法律制度方會設計辯護律師此一角色以保障被告受律師有效協助,故刑事辯護律師本於其使命,為被告蒐集有利之證據、研擬有利被告之訴訟策略、在法庭上表示對被告有利之主張等情,為律師執行職務之職責,以期在理性謹慎之審理過程中,由檢辯雙方提出所有事實及量刑因素,再由法官(含國民法官)在聽取檢辯雙方之陳述及主張後,本於公正及充分瞭解案情及犯罪形成的各項因素後,依個案之各別情形,而為最恰當的認事用法,決定被告有罪無罪及最適當的刑度。

任何人均有權利委請律師,而律師的職責在於恪守律師倫理並爭取當事人權益。在於使審判者於個案中不會忽略任何應考量事實及因素,讓當事人獲得正確及適得其所的判決結果。職是,律師基於自治自律之獨立性精神,以保障人權、捍衛制度所展現之訴訟行為,實不應受到謾罵、羞辱與威脅。

民主法治得來不易,健全訴訟制度與確保公平審判,是維繫民主法治的重要基石。律師本於被告利益提供實質有效之訴訟協助,乃律師自始的存在之價值與使命。本會冀望民眾理性瞭解訴訟制度及律師職責,避免以言詞、文字對辯護律師及其家人進行攻擊、羞辱甚至威脅。本會支持所有會員依法行使律師職務之權利,以實現律師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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