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5歲男童因不想起床上學耍脾氣,媽媽屢勸不聽理智線斷裂,先後拿棍子跟衣架打到男童屁股瘀青,離婚的前夫看到傷勢心疼提告,法官認為是父母教養懲戒權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5歲何姓男童,2024年5月2日上午8點因不願起床上幼兒園,任性堅持要外公叫起床,媽媽叫他起床便開始耍脾氣不願刷牙,母親見兒子耍賴不配合,一氣之下先後拿棍子及衣架打男童臀部,導致男童屁股出現瘀青。
事後已與妻子離婚的男童父親發現兒子屁股上的瘀傷,查問得知是遭媽媽體罰所致,憤而對前妻提告傷害罪,案件審理過程中孩童母親坦承動手,但主張當時因擔心孩子上學遲到,屢勸不聽才出手教訓,強調這是身為父母的教導權。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現行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享有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權,若在懲戒必要範圍內造成傷害,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屬於阻卻違法事由不罰,法官也強調,體罰並非教養子女的妥適手段,建議母親應思考改善教養策略正向親子溝通,最後判處媽媽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