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狠母殺害親生年幼子女 一審判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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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吳姓婦人與丈夫談離婚與子女監護問題,不滿未能接兒女同住,悶死9歲兒子及未滿1歲女兒後輕生。吳女獲救遭起訴,苗栗地院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2罪,判刑30年。可上訴。

苗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苗栗地方法院。(圖/資料畫面)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吳女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2罪,分論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9年、1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

全案起於114年4月間,吳女與丈夫因談論離婚與小孩監護議題爭吵,吳女丈夫離家在外居住,得知妻子突將小女兒從保母家接回,但未回應訊息而察覺有異,返家驚見妻子自傷、兒女均無氣息,警消獲報到場時,2名孩童明顯死亡,吳女緊急送醫。

檢警調查,吳女不滿連假期間丈夫安排兒女到婆家小住,連假結束又僅讓她帶回兒子,未能帶回小女兒,於114年4月7日上午先使熟睡中兒子窒息身亡,再前往保母處藉故帶走女兒後以同樣手法殺害,隨後輕生。

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法院合議庭審酌,吳女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均未有喪失或顯著減低,雖因離婚議題及未能接回兒女同住感到心情低落,然非無求助管道,竟因自身情感痛苦及為報復丈夫及婆家而剝奪2童生命,帶給家屬巨大創痛。

判決指出,吳女身為母親,負有保護兒女義務,竟侵害2童生命法益,違反保護義務程度重大,考量其無前科,且審理期間已與丈夫達成和解,獲救餘生須日夜面對親手奪取兒女生命的悔恨,若藉由相當期間監禁並輔以諮商,應能導正偏差認知及行為,尚無與社會永久隔絕必要,依檢方求刑,2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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