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綜合報導
李姓女子與劉姓男子一度離婚又結婚,李女入股丈夫2009年創立的公司共同經營,不料丈夫竟於2021年7月間痛毆妻子,造成輕微腦震盪、手腳挫傷,李女離開公司提告丈夫索討資遣費及薪資共42萬餘元,高院台中分院判李女敗訴。
李女與劉男於2000年4月首次結婚、2004年離婚、2006年再結婚,劉男於2009年12日成立公司,李女佔有股份,在公司內從事會計工作,李女於2021年7月間被丈夫痛毆成傷後離職,依勞基法提告丈夫索討資遣費27萬餘元、短付及特休工資15萬餘元。
許姓廠務證稱,李女在公司當會計,上下班不用像一般員工還要打卡,他認定李女是老闆娘,不會干涉對方行程。
法院認為,李女工作不受劉男監督,2人之間並不具從屬關係、是委任關係,也不是勞動契約的僱傭關係,並不適用勞基法,判劉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