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疏失!進口辣椒粉含蘇丹紅 保欣公司負責人遭判刑半年

分享:

保欣公司負責人劉姓男子得知自大陸進口的辣椒粉驗出蘇丹色素3號,仍繼續販售。劉男稱管理疏失,致使退貨辣椒粉轉賣,新北地院近日依違反食安法,判處6月徒刑,可上訴。

保欣公司負責人劉姓男子得知自大陸進口的辣椒粉驗出蘇丹色素3號,仍繼續販售。(資料圖/中天新聞)

根據判決書,劉男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以保欣公司名義,向大陸天慧貿易有限公司訂購由河南省三禾藥業有限公司製造的1萬3000公斤紅辣椒粉,並將3000公斤辣椒粉分裝成120包,賣給1間下游公司;經該間下游公司送驗後,發現含有蘇丹色素3號,於同年12月13日通知保欣公司,並於12月18日退貨。

新北地院指出,劉男知道該間下游廠商退貨,且已檢驗出含有蘇丹色素3號色素成分,應注意倉儲管理,不得另行販賣給其他廠商,竟疏於注意,指示不知情員工將本案辣椒粉中25公斤、200公斤,各出貨販賣給2間公司,之後分別通知回收、接受退貨。

新北地院認為,經下游公司退貨本案辣椒粉數量達3000公斤,劉男將其中25公斤、200公斤分別轉賣給2間公司,取得價金為新台幣2萬6250元,相較於退貨總量來說,比例僅占7.5%,實屬甚少,未見劉男大量將本案辣椒粉出貨賣給其他廠商,賺取相當利潤;因此,採信劉男稱因管理有疏失,才會將遭退貨的辣椒粉另行賣出。

新北地院指出,綜合證人所述,保欣公司原有將進口辣椒粉或其他產品自主送驗,且若遭客戶退貨,保欣會自主送複驗確認;以另一批售出的辣椒粉來說,送驗未檢出含有蘇丹1號至4號色素成分,保欣公司仍接受退貨,認保欣公司對食品安全衛生及是否含有不得檢出之違法或有毒物質等狀況,均有注意處理,非放任不理。

新北地院表示,劉男身為保欣負責人,且長期經營辣椒粉相關進口業務,應注意管理產品品質,不應發生辣椒粉內含有蘇丹色素之情形,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相關危害,竟疏於管理,將退貨辣椒粉轉賣給2間公司,所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

新北地院審酌,劉男坦承犯行,且已協助辦理退貨或退款,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所販賣之本案辣椒粉數量非多,尚無證據足認造成重大危害,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兼衡劉男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依過失犯食安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至於保欣公司,新北地院認為,被告僅構成過失犯食安法販賣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之食品罪,無從認為有何故意違反食安法之犯意,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僅限於法人代表人執行業務故意犯食安法第49條第1至3項,不包含同法第49條第4項過失犯之情形,故不罰。

新北地檢署去年指出,劉男在偵訊時一再表示,客戶不在意辣椒粉是否含有蘇丹色素3號成分,足見毫無悔意;檢察官偵結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對於一審判決結果,新北檢今天表示,收到判決後,會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文/中央社)

留言衝人氣 4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