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於前年上路,但全國各地的裁罰標準卻出現嚴重落差。勞團日前召開記者會揭露,多個地方主管機關未訂定相關裁罰基準或標準過高,導致雇主即使違反相同法律,卻因所在地不同而面臨差異極大的處罰。其中,經濟部轄管的產業園區更要求違法累積50次以上才會處以最高罰鍰100萬元。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楊書瑋指出,六都對於違反最低工資的裁罰基準至今仍不一致。新北市及高雄市仍沿用勞動基準法時期「基本工資」的裁罰基準,台南市、基隆市、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及台東縣則尚未訂定相關裁罰基準。多數違反案件實際上都只被罰最低額的2萬元,形成執法寬鬆的現象。
《最低工資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給付工資未達最低工資者,可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然而各地裁罰標準卻極不一致,尤其是經濟部主管的產業園區,竟將最高裁罰的次數訂為「需累積超過50次以上」才會罰到100萬元,此超高門檻形同為企業提供低成本違法的空間。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王燕杰表示,最低工資是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標準。既然有全國統一適用的最低工資數額,違反法律的行政處罰就不應因地理區域而有不同標準。現行各地裁罰基準差異極大,甚至有地方政府或經濟部產業園區訂出需違法10幾次、甚至50次才處以最高罰鍰的門檻,不僅削弱法律的嚇阻效果,也造成守法企業與違法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
民間團體呼籲勞動部應主動負起維護基層勞工勞動權益的功能與角色,依據《最低工資法》儘速與各縣市及經濟部協商拉齊裁罰基準。勞團建議修改為「違法次數累積達5次以上雇主」即課以100萬元的最高罰責,以強化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金管會也應主動核對所有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若有違反最低工資給付情事卻未誠實於報告中揭露者,應由金管會主動對外公告名單,防範企業違背最基本的社會責任。

勞動部回應,近期在召開全國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聯繫會議時,已提案把最低工資法納入《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中。勞動部表示,未來全國各地於處理違反最低工資裁罰案件時,將依一致性原則辦理,並盡速完成修正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的法制作業,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