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綠島監獄一名受刑人今年1月趁機反鎖管理員後翻牆越獄,當晚竟又後悔自行回來投案,全案台東地院今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王姓受刑人因毒品案入獄服刑,原定服刑至2026年10月13日,今年1月6日下午,他與廖姓管理員及另一名吳姓受刑人前往倉庫拿材料時,發現倉庫距離聯外鐵門只有30公尺,且未設置刺流網及電子圍欄等防逃設施,遂突起意逃脫。
王男趁機將倉庫鐵門從外部反鎖,將管理員與獄友困在倉庫內,接著翻牆逃離監獄成功越獄,未料當晚9點多他竟又後悔主動回監獄投案,但仍因越獄遭送辦經台東地檢署聲請以簡易程序處刑,管理員因過失讓王男脫逃也遭依脫逃罪嫌送辦,檢方調查後認定不構成犯罪不起訴處分。
案經台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王男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及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最後依從重原則,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