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預告新增罰站懲罰 海軍艦艇返港後才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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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7日預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草案,除了罰薪等之外,還新增官兵接受禁足、檢束與罰站的相關規定,包括在營禁足、檢束時仍要服勤;士兵罰站1天不能超過2小時,且穿著必須符合內部管理規定;而海軍的艦艇航行期間暫停執行罰站,靠泊後再執行。

海軍艦艇航行期間不得執行罰站。(圖/軍聞社)
海軍艦艇航行期間不得執行罰站。(圖/軍聞社)

根據修訂後的國軍「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新增第13條,受懲罰官兵於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新增第15條,受懲罰官兵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下午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的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國防部表示,官兵接受檢束懲罰,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自我反省;禁足懲罰,則於例假、休假或放假日實施,與軍事勤務、內部管理或生活紀律有關的必要教育。

國防部指出,鑑於實務執行懲罰時,遇有受懲罰人得否拒絕單位執行任務、勤務或任意穿著服裝的疑義,為明確受懲罰人於檢束、禁足期間,仍應遵守營區當日的服裝穿著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且應配合單位執行勤務。

此外國防部也表示,現役軍人的服制,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軍事機關並得依季節時令當日公布在營服裝規定;鑑於實務執行罰站懲罰,遇有得否穿著輕便服裝,如運動服執行的疑義,為明確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仍應遵守營區當日的服裝穿著等內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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