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國賠案纏訟11年,罹難者家屬向觀光署、新北市府等單位求償國賠1億2000萬一、二審均判敗訴,更一審逆轉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應賠償7名家屬共2100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回顧此案,2015年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燃燒意外震驚全台,造成15人罹難、超過400人受傷,罹難者家屬16人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府及內政部消防署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要求賠償1億2000萬元。
全案一、二審時,法院皆認定塵爆主因是舞台人員操作色粉不當導致的偶發事件,與政府機關並無直接關聯,因此均判決家屬敗訴,7名家屬不服再上訴請求賠償2400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高院法官認為,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長期存在嚴重的行政疏失,觀光署明知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等設施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卻未依法裁罰、勒令停業或廢照,長期放任業者開放違建設施給遊客使用。
另新北市府公務員自2009年至2014年歷次考核中,只重覆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遊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未曾落實督導,且該處土地依法僅能農用,城鄉局與工務局卻遲遲未依法勒令拆除,有過失怠於執行職務;更一審逆轉判觀光署及新北市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共計2100萬元,觀光署、新北市府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定觀光署、新北市府怠於執行勤務與塵爆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違建設施對使用者有生命、身體及財產危險的情形,民眾非經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無從得知,參加派對難認是自甘冒險行為,非對損害的發生與有過失,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今(26)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