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塗豐駿/綜合報導
二審台中高分院判處趙藤雄1年徒刑、緩刑4年,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圖/資料畫面)
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在苗栗縣後龍鎮興建墓園,遭控占用國有保安林地,案經法院審理,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高分院判處趙藤雄1年徒刑、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0萬元,趙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後遭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
判決書指出,趙藤雄陸續於2009年、2016年將家族祖墳自他處遷葬至位於苗栗後龍的天水園墓園遭民眾檢舉,苗栗地檢署依違反森林法起訴趙藤雄;一審苗栗地院認為,難以證明趙主觀上知悉該土地為保安林地,全案犯罪嫌疑不足,判決無罪,經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定趙藤雄在國有保安林地上興建墓園,占用面積達0.409公頃,遭檢舉後即求助時任立委徐耀昌開協調會,透過後龍鎮公所向新生地開發局代管保安林地,再以認養植栽方式,非法興建天水園,且在興建家族墓園時,動用公司人力物力,可見趙凡事親力親為。另經勘查現場天水園附近路旁,設有「保安林」字樣標示牌,趙辯稱不知道占用保安林地,顯不合常理。
二審審酌,審理期間趙藤雄已拆除墳墓等所有地上物,將占用的土地恢復原狀並繳交使用期間不法利益,依森林法非法占用保安林罪,判處趙藤雄1年徒刑、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0萬元,趙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