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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纏訟18年現任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一審判9年,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院再撤銷發回,更三審去年11月30日仍判無罪,高檢署向最高法院再提上訴。
回顧此案,本案源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打算入股兆豐金,時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買入股權型結構債,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
檢方調查,辜仲諒在未經常務董事會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10億元差額利益 ,2006年最高檢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當時辜仲諒因涉及前總統陳水扁家相關弊案滯留日本未歸,遭檢方發布通緝,2008年特偵組勸說辜仲諒返國面對司法,辜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2018年9月間更一審獲輕判3年6月,2021年更二審改判辜仲諒無罪;高檢署不服更二審上訴。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辜仲諒強調沒有犯罪,檢辯就處分結構債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經過1年審理,高院更三審認為兆豐金股價漲跌並非只有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所致,且檢察官未認定辜等人有高買低賣及相對成交行為,張、林2人相對委託操縱兆豐金控股價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所以辜犯罪行為亦不構成,故仍判辜無罪,高檢署不服更三審判決,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