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今天(20日)在行政院院會通過金管會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延長至2035年12月31日止。

同時,為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併同考量相關訴訟業務加重,擴充投保中心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行政院會今也拍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解任董監事4種不法行為,促進公司治理。
卓榮泰表示,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有必要延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相關優惠,以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競爭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為配合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政策,擴大我國保險業者商機,增進保險市場競爭力,在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已在2015年2月4日開放保險業在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並給予10年的租稅優惠,但此租稅優惠已於今年2月5日屆滿。

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法延長租稅優惠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止,將可提供保險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誘因,以利OIU保險商品的多元化,提高保戶購買商品意願。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投保中心均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即使該董監已轉任其他公司,投保中心仍可提解任訴訟,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可適用新法。
金管會指出,另為擴大投保中心執行業務之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投保中心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