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庭語/綜合報導
食藥署今(16)日公布7~9月市場食品抽驗結果,其中1件巴西蘑菇、4件水產品包括海膽及旗魚排等檢出重金屬殘留,雖然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但恐有不少食品已被吃下肚。
食品中所含重金屬可能源自天然存在或是受人類工業活動污染所致,其對於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一,與各種金屬特性及暴露程度有關。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食藥署今(16)日公布,本年度7-9月總計抽樣檢驗219件產品,包含26件食米及其他穀類、38件蔬果植物類、46件水產動物類、21件禽畜產品、47件蛋品及其加工品、1件脂肪抹醬、4件乳品類、2件飲料類、25件嬰幼兒食品、5件飲用水、1件食用冰塊、1件果醬及2件蜂蜜。其中214件符合規定;其中有4件水產動物類及1件蔬果植物類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
抽驗不合格的業者與品項分別有台南市典佑商行「巴西蘑菇(中)」、澎湖縣北辰市場攤販-陳○秀「海膽」、澎湖縣海口峰水產公司「馬糞海膽」、澎湖縣珍承商行「海膽」、新竹縣媽媽魚竹北門市「白肉旗魚魚排」,以上皆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由於已無同類產品可供複抽檢驗,後續將列為加強管理對象。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之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
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