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案發回更審 律師劉韋廷揪1點:最高行判決有爭議

李奕緯/綜合報導

中天新聞台2020年遭NCC不予換發衛星廣播執照,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6日廢棄中天勝訴判決,發回更審,律師劉韋廷評論。

劉韋廷7日受訪。(圖/中天新聞)
劉韋廷7日受訪。(圖/中天新聞)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原審謂通傳會以109年換照評分表取代原有的評分比重,形同改變執照之核發標準,並以此等評分比重之差異,已造成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為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且無從推算回復,而將原處分撤銷,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最高行認為,換照審查辦法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的5個審查項目,雖明定準用申設審查辦法所定的評分基準,惟所謂準用,是就某事項所設的規定,於性質相同或相類似的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非必須完全依受準用法規的規定,通傳會因頻道之換照與申設性質上的不同,於準用107年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時,經審酌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在換照審查時應考量的輕重程度後,仍維持依原來的評分標準,尚難謂違法,通傳會7位委員就本件申請換照的各審查事項,已依換照審查辦法所定審查項目逐一審查評分,則委員審查的基礎事實並無不同,尚難僅因評分比重的差異而認其作成決定的事實基礎有錯誤。

最高行認定,北高行原審逕以換照審查就未來營運計畫5項目的評分標準,依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3項後段係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則於107年修正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後,即應依該修正後之評分標準,不容通傳會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及換照與申設審查辦法就上述5個審查項目,性質及內容相同,認無另為評分標準之必要等情,即嫌速斷,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原判決既有違誤,兩造上訴就其不利部分請求廢棄即有理由,而本件相關事實有由原審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無從自為判決,爰廢棄原判決,發回更為適法之裁判。

劉韋廷對此表示:「原本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通傳會並沒適用新設的審查辦法,適用有瑕疵,關於適用審查的比例是不對的,因此撤銷了不予中天換照的行政處分,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反過來認為,當時通傳會在適用法規的時候,其實法律的規定只是『準用』,並不是一定要完完全全適用,所以認為通傳會雖然沒有完完全全適用到新設審查辦法,仍然是一個合法的行政處分。」

劉韋廷強調:「但是在我們法律人的看法會認為說,在法律上『準用』跟『適用』,意思就是要盡量地完全來使用,原本要準用或適用後面的法律,如果有不一致的情形,恐怕就已經不是準用,是根本沒有準用到,所以這個狀況下,最高行政法院下這樣子一個判決,恐怕是會讓人有所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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