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今天(27日)依貪污等罪嫌,起訴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等11人,並對鄭文燦求刑12年。但鄭文燦至今否認犯罪,並稱方所指控500萬元是被告廖俊松「丟包」在官邸,自己不知裡面是現金,待一年後就以「木盒」包裝後返還。對此,桃檢指出他事後返還的現金包裝,跟最初不同等3點來打臉鄭文燦怎不知是現金。
桃檢起訴指出,鄭文燦在偵查中雖坦承,為了9.12公頃農地變更開發的各項職務行為,與被告楊兆麟等人餐敘,以及被告廖俊松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但他辯稱廖俊松是以「丟包」的方式放在官邸內,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
桃檢表示,然而,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黃芷蓁等證述在卷,並與鴻展公司帳戶提款紀錄及帳冊登載「佣金」資料互核相符。
桃檢勘驗等值500萬元現金,體積可輕易放置在女性小型購物袋內,重量約達5.53公斤,就此體積小但重量大的物品,又在深夜當面交付,鄭文燦豈會不知袋內物品為現金?
桃檢認定,依鄭文燦所述,稱將該手提袋內類似「箱子」的內容物取出後放置在櫃子內,就等廖俊松取回,期間將近一年,事後再將此「箱子」包裝物以「木盒」包裝後返還,足證其辯稱顯不可採。
其次,桃檢指出,廖俊廷證稱,交付的現金是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綑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但鄭文燦交付款項,是直接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退還鈔票的綑綁方式,與廖俊松等人交付時的綑綁方式不同,證明被告鄭文燦確實知道手提袋中為現金。
第三,檢方發現,鄭文燦事後退還的款項,並非是廖俊松交付的原物,是事後以不明方式湊足的同額款項,因此堪認定鄭文燦明知被告廖俊松等人交付的手提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卻仍予以收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