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男/綜合報導
2022年2月份,中央針對福島5縣市食品宣布解禁,當時台中市政府依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在2017年規定,這5縣市的食品不得在台中市販售,結果遭行政院函告無效,對此台中市政府表示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應由台中市議會提告、市府當事人不適格,判決駁回。可上訴。
針對日本福島5縣市食品,中市府令業者不得販售,行政院函告無效,市府提起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攝自盧秀燕臉書)
根據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在2017年規定,其中第10條之1第1、3項規定及罰則之內容,台中市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之食品,且日本國福島五縣食品不得在台中市販賣,2022年3月行政院宣告「禁止販售、進口日本福島食品」的相關自治條例無效,市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市政府表示,基於保障市民健康、避免市民暴露於輻射風險之目的,於中央所訂食安法的容許量標準之「最低標準」殘留容許量框架下,對於地方自治事項因地制宜,實與均權原則相符,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言,中市食安自治條例並無牴觸比例原則。
根據《中時新聞網》的報導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行政院函是針對台中市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所議決之自治條例而為函告無效,如果中市認其自治權之立法權受侵害,應由中市之立法機關(市議會)代表中市行使其權限,而以當事人身分,市府當事人不適格,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判決駁回。